4日,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政策解讀新聞發布會在拉薩召開。自治區醫療保障局黨組副書記、局長旺久多吉從參保政策、籌資政策和待遇保障方面解讀了《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實施意見(試行)》。
據介紹,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機制,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按年度征繳,集中繳費時間為每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待遇時間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自愿選擇高、低兩個檔次標準之一進行參保繳費(其中,2022年西藏個人繳費標準分別為350元和160元高、低兩個檔次),個人繳費標準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每年進行動態調整。
同時,提出建立“長繳多報”機制,實施西藏自治區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自治區級統籌后起,對參保人員在藏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連續不間斷繳滿10年及以上的,自繳滿當年起,住院和門診特殊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其選擇的繳費檔次待遇基礎上提高3%報銷比例。
在保障方面,城鄉居民參保人員住院統籌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額為6萬元。二級及以下、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費用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200元、400元,年度內第二次、第三次及之后住院的,分別按照首次住院起付標準的70%、50%執行。
對于同一種疾病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后,出院15天內雙向轉診再次住院的,不再設立住院起付標準。在西藏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高、低兩種繳費檔次由統籌基金分別按90%、65%比例支付;在西藏三級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高、低兩種繳費檔次由統籌基金分別按85%、60%比例支付。門診特殊病保障,保留合并7地(市)已確定的31種門診特殊病種,不設起付標準,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按高、低兩種繳費檔次由統籌基金分別按90%、60%比例支付,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與住院醫療費用合并計算。普通門診保障,普通門診統籌基金報銷起付標準為年度累計50元,產生的合規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比例為60%,年度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300元,不計入住院和門診特殊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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