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西藏網訊 9月25日,記者在西藏自治區民政廳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修訂出臺了《西藏自治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藏政發〔2023〕2號)和《西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藏政發〔2023〕3號)。
西藏自治區民政廳黨組副書記、廳長平措旦增說,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和《西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體,聚焦群眾關切,把握社會發展趨勢,圍繞切實兜住兜牢兜準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適度擴大低保和特困人員的保障范圍,并對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審核確認流程進行了優化和完善。
《西藏自治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主要修訂了哪些內容,有哪些政策亮點?
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為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部分條款。同時,進一步優化簡化審核確認程序,進一步縮短了辦理時限,規范救助供養標準。
一是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修訂后的《辦法》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四級智力和精神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是適度放寬了“無勞動能力”的年齡條件。修訂后的《辦法》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年齡條件適度放寬,明確“長期居住地在三類區的,年齡放寬至58周歲,四類區的年齡放寬至55周歲”,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
三是完善了“無生活來源”的認定條件。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四是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為切實解決“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修訂后的《辦法》在原認定范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以及智力、精神殘疾人和其他重度殘疾人。
五是適當縮短特困救助申請審核時間。修訂后的《辦法》將調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
六是規范了救助供養標準。修訂后的《辦法》規定分散供養特困人員月照料護理標準,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狀況,生活能自理月照料護理費標準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資標準的10%,半失能月照料護理費標準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資標準的30%,失能月照料護理費標準為上年度西藏最低工資標準的50%。
新修訂的《西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有哪些特色和亮點?
一是《西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以下簡稱《低保辦法》)總的原則更加明確??倓t中明確了戶籍限定、遵循的原則、基本生活保障實施主體、專項社會救助主體、提供申請救助對象信息數據主體及共享要求,在原有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條內容。
二是適度拓展了低保范圍。新修訂的《低保辦法》在原有的基礎上,將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以及殘疾等級為一級、二級的其他重度殘疾人或低保邊緣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低保申請。同時,為貫徹落實中央第七次西藏工作座談會精神,明確將草場補貼不計家庭收入,擴大了高海拔牧區群眾低保增量,實現國家提出的擴圍增效要求。
三是加快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為適應戶籍制度改革要求,新修訂的《低保辦法》刪除了有關城市低保、農村低保的概念,但是保障標準暫時無法實現城市和農村一致外,從申請受理到審核確認、程序和制度設計上實現了城鄉統籌,糾正了保人不保家庭等制度執行上的瑕疵。
四是實現了與新修訂的《核對辦法》有機銜接。針對新修訂的核對辦法“只作核對、不作認定”的要求,修訂的《低保辦法》在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部分明確了家庭收入包含的內容,不計入家庭收入的情形,入戶調查程序等事項并進一步規范完善,確保與新修訂的《核對辦法》有機銜接。
五是簡化審核確認流程,縮短了辦結時間。新修訂的《低保辦法》簡化優化了部分審核審批確認流程,提高辦理效率。簡化了民主評議環節,僅提出對公示有異議的低保申請對象,可以開展民主評議;明確了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之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延長至45個工作日。鄉鎮(街道)入戶調查到縣級民政部門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審核確認、是否納入等明確了時間限制。
據介紹,下一步,西藏自治區民政廳將不斷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織密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安全網,精準落實落細各項救助政策,創新優化多樣化救助服務,以更高的站位、更大的力度、更實的舉措持續推進社會救助制度改革,加快推進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中國西藏網訊 記者/賈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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