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形成打擊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合力,近日,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西藏自治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通過有獎舉報的方式,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發生在西藏自治區境內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舉報,舉報獎勵最高可達2萬元。
記者了解到,《辦法》共22條,主要圍繞屬地管理、資金保障、獎勵范圍和金額、舉報途徑、獎勵兌現、監督管理等內容進行了詳細規定。
《辦法》明確了舉報人可以通過舉報熱線12369、來信來訪、互聯網、微信平臺等途徑舉報環境違法行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舉報的內容、性質、協查程度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危害情況,結合舉報核實情況和獎勵范圍,按照一般違法行為、較重、重大違法行為分級,采取一事一議方式,分1000元—5000元、5000元—10000元、10000元—20000元三個檔次進行獎勵。記者了解到,對較重以上違法行為舉報獎勵,由實施獎勵的生態環境部門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綜合舉報問題的嚴重程度、造成的影響及舉報對違法行為查處發揮的作用等因素在獎勵金額范圍內確定獎勵金額。通過舉報對查處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作出特別重大貢獻或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經研究獎金翻倍。除現金獎勵之外,還鼓勵各市地對舉報人實施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
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相關負責人表示,《辦法》的出臺將進一步增強公眾參與生態環境監督的積極性,拓寬社會監督渠道,有效彌補基層生態環境監管執法的不足和盲區,形成“共管、共治、共贏”的生態環境保護良好格局。
日前,圍繞該《辦法》,阿里地區、日喀則市分別出臺《阿里地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暫行)》《日喀則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引導公眾積極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監督,將群眾舉報信息作為發現違法問題的重要途徑,通過舉報受理、立案查處、兌現獎勵資金等工作流程,依法查處了一批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案件,并按照舉報獎勵有關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現金獎勵,充分調動了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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