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從西藏自治區公安廳了解到,按照公安部部署,昌都、林芝、那曲三市10日起啟動與山西、內蒙古、黑龍江等10省(市)間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跨省通辦”試點工作,取消居民身份證首次申領必須在戶籍所在地申領的要求。實現群眾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可在現居住地就近辦理。
此次啟動的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跨省通辦”的受理范圍有山西、內蒙古、黑龍江、安徽、福建、重慶、山東、貴州、湖南、河南10個省區市在西藏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居民。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在條件成熟后將陸續納入通辦范圍。
受理地點為昌都市、林芝市、那曲市三市居住地公安政務服務大廳或公安戶籍派出所。
年滿16周歲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以及合法穩定就業、就學、居住的其中一種證明材料。
未滿16周歲公民申領居民身份證,需提供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如未登記與監護人親屬關系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等其他證明監護關系的材料)、監護人居民身份證以及監護人合法穩定就業、居住或者申請人合法穩定就學的其中一種證明材料,并簽訂書面承諾書。
首次申領居民身份證,申請人需到居住地公安政務服務大廳或派出所交驗申請材料,簽訂書面承諾書,填寫核對《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未滿16周歲的,需監護人陪同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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